示范是教者帮助学生学习的重要渠道。这一原则基本上也适应于对自闭症和其他发展残障孩子的教育。在教育孩子提高语言能力过程中的示范方法,可分为教者示范法和要求—示范法。以下,我们分别讨论这两种示范方法,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一些原则。
教者示范法的教育目标在于训练孩子的模仿能力和轮序能力。教者示范法的基本操作可以归纳如下。首先,教者注意到孩子的兴趣,并将之运用于对孩子的教育过程之中。在开始训练之前,教者必须先取得孩子与教者的共同注意。这种共同注意可以表现为目光的接触或互相听着对方,等等。
教者可以先根据孩子的兴趣示范一个语言行为。在一开始的时候,这个语言要简单,比较好是单一的名词,如“球”。如果孩子能够模仿说“球”,教者马上使其得到与该语言相关的实物即球,并让他玩球。当然这是理想化了的结局。在现实中,孩子往往没有反应。教者可以再次示范该语言行为,作为一种矫正。孩子也可能因为不理解他自己应该做什么而发起了脾气。教者这时不能迁就,而应该耐心观察。孩子如果想要得到球,他会试图用各种方法。如果哭闹得不到球,他也许会试着说些什么。教者一旦听到孩子发出有些意义的声音,即可加以肯定,并给他所要的球。如果这种过程一再地重复,孩子迟早会明白,只有用语言和沟通才能够得到他所要的东西。
下面是一个假设性的例子。小刚是个四岁的自闭症孩子。教者看到小刚在摸录音机,就知道他想听音乐。于是,教者就对小刚说:“音乐”(示范)。小刚说:“咿呀。”(部分模仿)教者又强调说:“音———乐。”(矫正性示范)通过许多次的反复,小刚终于会说:“音呀。”(相对正确)“对了。你要听音乐。我给你放个好听的音带。”教者在肯定小刚模仿语言的同时,以音乐给其自然的奖励。
自然教法要求,不仅要奖励孩子达标的技能和行为,也要奖励孩子的努力以提高其学习动力。例如在语言教育中,只要孩子开口,即使发音错了也应予以奖励。这基本上是一种逐步引导(Shaping)的方法。例如孩子一边玩车一边发出“吧”的声音。教者这时可以说,“对,车子叭叭叫。”以后,当孩子用“吧”来要求玩具汽车的时候,大人便让他得到玩具车子。
在训练的初期,孩子表现往往不能达到家长或教师所期望的指标。即使在孩子已经有了一定的进步以后,他们的技能也难免有这样那样的缺陷。为了帮助孩子保持学习的兴趣,并通过渐进的方式达到目标,家长要注意不断地奖励孩子的合理努力。所谓合理的努力是指,孩子必须是注意家长的要求,孩子的努力必须与所要求的技能相联系,以及这种努力必须是在一定的时间内作出的。如果家长相反地要等到孩子作出比较完美的技能才给予奖励的话,也许会无意中打击孩子学习的兴趣和动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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